(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集体资产和政府公共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公司)及政府公共物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指导集体企业(含股份合作公司)做好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等工作,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三)负责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协调处理集体资产产权纠纷;负责集体经济综合监管系统运营和维护;指导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产权变动及产权交易。
(四)负责股份合作公司深化改革,拟订并执行转型发展政策,指导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
(五)负责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备案审核工作;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六)负责做好股份合作公司人才培养、人员管理、业务培训;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做好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汇总工作。
(七)负责协助处理涉及股份合作公司的信访工作。
(八)负责政府公共物业的清理核实、产权管理,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和配置政府公共物业。
(九)负责政府产权的社区公共配套物业的产权管理和使用管理。
(十)负责政府经营性物业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一)负责政府公共物业、区属国有企业、股份合作公司所涉及物业资产及产业空间综合协调统筹规划。
(十二)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