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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MB2D288348/2025-00127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12-11
名称: 为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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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出台《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发布日期:2025-12-11  浏览次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就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已于2025年12月4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总结近年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有效经验做法,对2010年制定出台的原条例作了全面修改,着力破解制约我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为切实提高防范和抵御重大安全风险能力,全面推进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六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构建统一高效的应急管理新格局

  《条例》设置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系统规定,破解原有体制中存在的条块分割、协同不畅等问题,着力构建权威高效的指挥体系。

  一是压实属地责任。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并对跨区域突发事件管辖、加强跨区域重大风险联防联控作出规定,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第十条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组成,规定其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作出规定。

  三是明确基层的职责。第十二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等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对村居委协助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规定。

  四是加强军地联动。第十三条对政府建立健全与驻地部队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军地间灾区情况勘测、应急资源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的联动作了规定。

  二、聚焦基层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应急管理能力现代化

  为有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条例》从技术支持、基层能力建设、人才保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加强应急力量建设。

  一是强化科技赋能。第四条明确政府加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应用,推动应急管理系统集成和数据融合,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隐患辅助识别、预警预报自动提醒、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智能服务;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现代技术手段等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应急机器人等急需技术攻关。为适应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救援需求,第三十五条规定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构建航空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镇村直升机起降点布局和建设,拓展直升机、无人机等在应急救援等领域的应用。

  二是提高基层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第三条规定政府加强对基层在人才、科技、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的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乡镇、街道和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的村、社区至少设置一个应急避难场所;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县、区政府采取措施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卫星电话、应急无线指挥网对讲机等应急指挥通信终端;第四十三条明确政府在警报发布后按照规定和应急预案向重点乡镇、街道预置电力、通信、交通、消防等抢险救援力量。

  三是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建设抗洪抢险、森林灭火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城市搜救、高空绳索救援等社会应急力量,推动将社会应急力量纳入资源统计、对接调动等范畴;规定乡镇、街道和村居委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域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当有应急救援力量。第三十四条明确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结合实际建设区域紧急医学救援基地、核辐射紧急医学救援基地、航空紧急医学救援站点。此外,《条例》还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建设应急救援训练场地、共训共练等作了规定,切实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保障。

  四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第五条规定建立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八条规定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捐赠物资、资金,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等。第三十八条明确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发挥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三、强化应急准备,夯实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

  扎实的应急准备工作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基础。《条例》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强化以下环节:

  一是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第十五条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活动,并将“一页纸”预案等经验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乡镇、街道、村居可以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的形式、要素和内容,要求乡镇、街道、村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的综合演练。

  二是推动合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第十八条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日常使用和应急使用的相互转换,明确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综合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依托各类场所建设或者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新建大型城乡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第二十条明确了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主体和维护管理职责。

  三是健全风险评估和危险源风险机制。为增强风险预判的精准性,第二十一条要求开展突发事件发生规律及衍生关系研究,进行综合性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大危险源风险管理力度,完善危险源、危险区域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关键基础设施的风险评估或者安全评价工作,对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其基础信息,要求接入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是加强应急物资保障。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前置保障;健全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储备为辅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明确各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职责,并对紧急采购进行了规范。

  五是保障应急通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送应急物资、设备、工具、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的应急救援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明确执行救援任务的车辆免交通行费。

  六是强化通信保障。第三十三条明确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保障体系,加强应急通信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和突发事件应对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此外,《条例》还对财政保障、能源保障、完善保险制度等作了规定,为加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四、守牢安全底线,完善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

  《条例》牢牢把握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着力完善全覆盖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第三十九条要求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加强监测网点建设,推动建设智能化、网络化、集成化、微型化感知终端,对老化燃气管道、桥涵隧道、病险水库等高风险领域实施风险实时监测。第四十条要求建立覆盖重点领域、行业、部位和群体的基层信息报告网络。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善预警信息制度,发展精细化预警预报体系,规范预警信息发布,要求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第一时间澄清。第四十四条明确构建覆盖广泛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通过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等多种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的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所等特殊场所和其他人群密集区,规定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传播预警信息。

  二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制度。《条例》第五章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制度,明确政府、基层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责任,对设立现场指挥部、启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征用、受到危害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收集个人信息等作出规定。

  三是完善事后恢复与重建的相关规定。《条例》第六章规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应急处置措施,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制定恢复重建规划、计划,组织恢复社会秩序、开展重建工作,并对依法给予各项政策扶持、补偿补助,以及对受到危害的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保障其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作出规定。

  四是细化法律责任相关规定。为强化制度的刚性,《条例》第七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关单位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