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以北、南山大道以东前海华庭芳庭阁楼顶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9.95平方米(详见照片及位置图),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物。
因上述违法建筑物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本单位于2026年4月25日发布《公告》,要求相关主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本单位主张陈述、申辩等权利,配合调查,依法接受处理。截至公告期满,无相关主体到本单位认领并接受处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该处违法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本单位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现场照片及平面位置图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办事处
2026年6月4日
(联系人:邓钦文,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宝龙路39号一楼南头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0755-2648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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