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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5MB2C78005Y/2026-0001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6-04-29
名称: 《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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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27  浏览次数:-

  相关文件: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广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推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公共数据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中办发〔2024〕6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发改数据规〔2025〕2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授权运营活动,保障数据安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省政务和数据局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形成《管理办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数据供给、授权管理、运营管理及监督机制,构建权责清晰、安全可控、公平高效的授权运营体系。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依法合规进入市场,促进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培育数据要素产业生态,助力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定义、各方职责、数据供给机制、授权程序、运营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明确授权运营管理体系和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全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领导,省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省级实施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省级授权运营。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授权运营模式。网信、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数据供给和协同监督。

  (二)规范数据供给与目录管理。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对纳入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原则上经合理处理,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共享的公共数据资源应纳入授权运营范围,不同意纳入的需说明理由。数据提供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归集数据至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体系。鼓励运营机构对接国家部委、其他省市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开展多源融合,重点支持医疗、金融、能源、交通、工业制造等领域。

  (三)严格授权程序与运营机构选定。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牵头编制授权运营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按“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实施。实施机构须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授权运营协议,协议签署后需备案。运营机构应具备相应能力和良好信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数据,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产品的再开发。

  (四)强化数据安全与收益分配机制。运营机构须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和技术管理。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须经匿名化处理或依法取得来源者授权。建立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意便捷机制。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实行分类定价,用于公益的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经营性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省财政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收益分配机制。

  (五)完善监督管理与运营报告制度。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和运营管理机制。运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机构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运营机构整体经营、数据资源使用、产品和服务销售、授权运营成本收入、收费标准调整及安全管理等情况。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公开运营情况和产品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数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成效评估。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加强《管理办法》的宣传解读,推动各地各部门、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准确理解《管理办法》要求。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开展授权运营的,督促在一年内参照《管理办法》完善。推进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与共享、登记、交易等平台对接,支撑全流程追溯和监管。适时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成效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持续优化数据要素市场环境,防范数据资产化、资本化不当操作带来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