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催告人:刘伟平(身份证号码:430381******6026)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24年12月0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公(沙河)行罚决字〔2024〕8021号]。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催告书》[深南公(沙河)催字〔2024〕332号],因未能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于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二、缴款方式。方式1: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索“深圳财政”在“便民服务--非税缴费”,按照操作提示即可完成缴费。方式2:持深南公(沙河)行罚决字〔2024〕8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收款账户: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收款账号:443066209018160039172211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滨海支行
附言:A4403055200002023086254
三、你有权陈述申辩。需要提出陈述申辩的,需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沙河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对催告书无陈述申辩意见。
四、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钟警官;联系电话:18188613460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2025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