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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残疾等级分类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1-07-09来源:南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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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肢体残疾的定义: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2.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3.肢体残疾的分级

  (1)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②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③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④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⑤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⑥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⑦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⑧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⑨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2)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②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③双大腿缺失;④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⑤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⑥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⑦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双小腿缺失;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⑤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⑥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4)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①单小腿缺失;②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mm;③脊柱强(僵)直;④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⑤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⑥单手拇指全缺失;

  ⑦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⑧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⑨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mm的成年人);⑩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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