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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欠、截留、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或者经费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居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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