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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23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楼门楣招牌应当在首次或者变更设置后三十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楼门楣招牌未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二千元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一楼门楣招牌与备案的设施样件图不一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备案并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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