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 EN
新闻搜索 服务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城市管理
时间:2025-04-01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绿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占用绿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所占用绿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