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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3-05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装饰物。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装饰物的,责令举办方或者实施方限期改正,举办方或者实施方为个人的,处1000元罚款,举办方或者实施方为单位的,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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