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10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三款: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和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设置的架空管线。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3年版),情节较轻的(第一次被处罚的),处五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第二次被处罚的),处七百元罚款;情节较重的(第三次及以上被处罚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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