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 EN
新闻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城市管理
时间:2024-11-14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住所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申请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每只处以五百元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