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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0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堆放、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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