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 EN
新闻搜索 服务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城市管理
时间:2024-07-22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附件:
主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深圳市南山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03050037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7157920号-1
公安备案号:440305020013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