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5来源: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一)烈性犬;(二)单位饲养的犬只;(三)待销售的犬只。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携带烈性犬出户未按照规定采取约束措施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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