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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24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由拆除单位负责建设。根据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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