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23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当事人姓名:***
职务:园长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宏兴苑10-A506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8日对深圳市南山区小逗号幼儿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以虚假银行回单套取专项资金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南山区小逗号幼儿园于2020年7月30日从单位基本户分两笔支取现金2.86万元和2万元,分别向***个人支付课程培训费2.86万元和向***个人支付材料运输费2万元。但记账凭证附件为南山区小逗号幼儿园向深圳市南山区绿秀培训部支付2.86万元的网银转账回单和向深圳市南山区飞耀运输部支付2万元的网银转账回单。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显示,深圳市南山区绿秀培训部成立于2020年12月3日,深圳市南山区飞耀运输部成立于2020年12月3日,上述两个商事主体均在以上购买服务事项发生之后成立,另查,记账凭证所附银行回单账号均为虚假账号。经向相关人员调查,南山区小逗号幼儿园后勤保障人员***自认上述虚假会计凭证是其找人伪造变造。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2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在本机关立案前,南山区小逗号幼儿园已按照南山区教育局要求,于2021年6月15日将涉及以伪造变造的银行回单方式套取的4.86万元专项资金退回区教育局基本户。南山区小逗号幼儿园工作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违法行为属实,单位财务审批管理制度不健全、购买服务不规范,单位负责人管理不到位,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审计证据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你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深圳桃园路支行,户名: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账号:75236618312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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