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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0〕38号)

时间:2020-12-10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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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深圳市晨晖少儿艺教中心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一道彩虹之岸服务会所

  200B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24858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晨晖少儿艺教中心(以下简称“晨晖中心”)参加了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山区公共文化服务第二批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918145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为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无财政控制金额。

  经查,第一,晨晖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与深圳市南山区文化艺术培训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身份证号码:******************);第二,晨晖中心的授权委托代理人与艺协(深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身份证号码:******************)。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向上述供应商发出的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书、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晨晖中心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0〕28号),并送达晨晖中心,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晨晖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晨晖中心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晨晖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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