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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0〕34号)

时间:2020-12-10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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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深圳市另起一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艺园路133

  号田厦IC产业园二层(原27-29栋)20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4271721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另起一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行文化公司”)参加了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山区公共文化服务第二批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918145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为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无财政控制金额。

  经查,一行文化公司、深圳市另起一行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另起两行数字营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上传来源 IP 地址非正常一致,且上述三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身份证号:******************),授权代表均为***(身份证号:******************)。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上述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IP地址上传来源一致的截图、向上述三家供应商发出的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一行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0〕15号),并送达一行文化公司,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一行文化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一行文化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一行文化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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