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4-14来源: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当事人:深圳市厨帮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GP8H6D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3区瓦窑花园二巷6栋厂房二501
法定代表人:吴贻强
本机关对深圳市厨帮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帮公司”)在“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2025—2026学年度南山区公办校(园)食堂乳制品批量集中采购项目(C包)”(项目编号:NSCG2025000146,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厨帮公司在本项目C包组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系C包组的中标供应商。本项目C包组财政预算限额(支付上限)为19,115,200元,厨帮公司中标(成交)综合折扣为0.86。
一、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厨帮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显示由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EB2507F120123”的《检测报告》。经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核实,上述《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同时,厨帮公司已承认上述检测报告系其公司员工通过P图方式进行制作。
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厨帮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提前解除合同,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厨帮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复函、厨帮公司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询问笔录、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及合同解除协议等材料在案佐证。
综上,厨帮公司前述行为已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已依法向厨帮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6〕26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收到告知书后,厨帮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材料。
厨帮公司为本项目C包组中标人,且在厨帮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前合同已部分履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厨帮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号12“供应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第Ⅱ档裁量档次。厨帮公司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主动提前解除合同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厨帮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厨帮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厨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46,586.08元(19,115,200元×0.86×15‰=246,586.08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厨帮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厨帮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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