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2-10来源:南山区财政局
当事人:龚某某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20107********1929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4日对深圳市蛇口水湾源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湾源华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0年至2022年,龚某某在水湾源华公司担任会计人员,在此期间水湾源华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经查,水湾源华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向深圳市南山区集体经济阳光365服务平台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在“财务费用”一栏均统计了“利息支出”。经核查,该部分“利息支出”包含了水湾源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朗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朗嘉公司”)的利息支出。经进一步核查华朗嘉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派息”记录,华朗嘉公司2020年至2022年账面分别计提“派息”3,345,900.00元、3,522,000.00元及3,522,000.00元,而该“派息”行为产生的利息支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利息的有关定义,主要为:该部分利息支出不符合基本借贷安排,无法反映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该部分“派息”实际应为华朗嘉公司分红的财务支出。
水湾源华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未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如实反映财务会计报告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情形。
(二)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1.水湾1979商铺资产未入账,存在账实不符
经查,水湾源华公司因未取得水湾1979商铺的有关权属文件,账面未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入账;但账面已确认由水湾1979商铺产生的租金收入及与之相关的成本。水湾源华公司未将正在使用的资产入账,也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财务会计报告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资产。
水湾源华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水湾1979商铺资产入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2.未将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未对已拆除的在建工程进行核销
经查,截至2022年年末,水湾源华公司账面在建工程余额24,232,866.86元,主要核算两个项目,其一为潜龙湾宾馆项目,账面余额14,650,294.84元,潜龙湾宾馆已于2020年对外出租,水湾源华公司未及时履行竣工决算程序将在建工程转入资产核算并计提折旧;其二为水湾大厦及水湾A、B栋旧改项目,账面余额为9,582,572.02元,水湾大厦及水湾A、B栋已于2020年前拆除,水湾源华公司未核销该项在建工程。
水湾源华公司未将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核算,未对已拆除的在建工程进行核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相关部门的移送线索材料、水湾源华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龚某某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向龚某某送达了《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5〕5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龚某某签收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递交陈述、申辩的材料。
龚某某作为违法行为发生时水湾源华公司的会计人员,属于对涉案违法行为负责的直接责任人员。考虑到龚某某在本案涉案违法行为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龚某某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2,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龚某某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龚某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办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A1302,联系电话:0755-88168952),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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