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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11来源: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南山区阜外深圳医院三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8日期间,在南山区人民政府网站、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本次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67份,其中书面意见81份,电子邮件86份。
征求意见期间,通过设立现场指挥部接待公众咨询,召开《补偿方案》解读会征求了相关意见建议。
(二)主要反馈意见建议
1、关于产权调换的问题
(1)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部分被征收人对提供的安置房有异议,希望有其他安置房源供选择。
(2)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标准。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提高补偿标准,希望按建筑面积1:1.3,或套内建筑面积1:1.1等比例补偿。
(3)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结差结算。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按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增购面积10平方米以及增购优惠。
2、关于货币补偿标准的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明确货币补偿标准。
3、关于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的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提高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的标准、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搬迁费的标准、签约奖励的标准等问题。
4、关于补偿方案的其他问题
(1)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为一次性租赁补偿,或给予2个月的一次性租赁补偿金。
(2)部分被征收人提出修改补偿依据、延长签约期限等补偿方案内容。
5、关于期房安置房的问题
关于期房安置房,部分被征收人提出了安置房规划设计(如户型、层高)、配套(如车位、学位)、选房、产权证办理等方面的诉求。
二、主要反馈意见建议的答复情况
(一)关于产权调换
1、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部分被征收人对本项目提供的安置房有异议,希望有其他安置房源供选择。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住宅进行调换”,本项目安排临近的T401-0073宗地进行安置房建设,最大限度满足就近安置需求。
2、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标准。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提高补偿标准,希望按建筑面积1:1.3,或套内建筑面积1:1.1等比例补偿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参照我市近几年类似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标准,《补偿方案》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采用按套内建筑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2的标准给予产权调换补偿。
3、关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结差结算。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按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增购面积10平方米以及增购优惠的问题。
本项目属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不同于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更新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及补偿标准不适用于房屋征收项目。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超出应补偿面积部分以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关于货币补偿标准。部分被征收人要求明确货币补偿标准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三)关于其他补偿补助及奖励。部分被征收人提出提高搬迁费的标准、签约奖励的标准等问题。
1、搬迁费
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住宅房屋搬迁费每平方米40元,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即每平方米80元。
2、签约奖励
《补偿方案》参照了近年来各区类似房屋征收项目的普遍做法,确定奖励标准,符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四)关于补偿方案的其他诉求
1、关于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改为一次性租赁补偿,或给予2个月的一次性租赁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2、关于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修改补偿依据、延长签约期限等补偿方案内容的其他诉求。
本项目征收补偿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等规定执行。
(五)关于期房安置房。部分被征收人提出了安置房规划设计(如户型、层高)、配套(如车位、学位)、选房、产权证办理等方面的诉求。
期房安置房规划设计、配套、建设、选房、产权证办理等将依据有关规定规则实施。
三、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纳了部分反馈意见,《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如下:
(一)调整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标准
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由“1000元/平方米”调整为“1200元/平方米”。《补偿方案》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评估申请后,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无论评估结果高于或低于1200元/平方米,均以评估结果为标准进行补偿。
(二)调整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费由“按9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调整为“搬迁启动后的第一年,按9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搬迁启动满一周年起,调整为9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之后逐年递增5元/平方米•月”。《补偿方案》第十二条修改为: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搬迁启动后的第一年,按9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搬迁启动满一周年起,调整为9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之后逐年递增5元/平方米•月。
(一)以期房进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临时安置费计算期限自被征收人按期搬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及房地产权证书、委托书等产权注销所需相关资料移交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至当月底满15天按一个月计;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另增加三个月的装修期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的搬迁之日起按照36个月计算。
(二)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时按最初逾期前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至8个月时按最初逾期前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时按最初逾期前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100%。
(三)以现房进行产权调换的,按9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按9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修改后的《补偿方案》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的附件,与《房屋征收决定书》同步正式公布。
特此通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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