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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7-22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深圳市规土委向市人大汇报《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5年度实施情况时透露,深圳房屋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的法规规章对各自的补偿标准均有规定,且标准不一,影响全市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
市规土委表示,《条例》的第二十条,四十二条规定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的情形,然而由于深圳城市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土地的价值亦越来越大,无偿收回土地在实际过程中很难做到。另外,《条例》并没有对闲置土地的收回进行规定,导致收回闲置土地的实务工作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增加闲置土地管理的难度。而《条例》规定在订立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协商订立。条例在规定产权调换差价补偿时提及以地价标准进行差价结算,但没有明确是以何种地价标准进行结算,容易导致收地补偿的混乱,且易造成不公平补偿。
市规土委还介绍,深圳房屋征收、土地收回、土地收购的法规规章对各自的补偿标准均有相应的规定,且标准不一。导致行政相对人倾向于补偿较高的整备方式,以实现最大的补偿利益,但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全市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从而影响城市建设的推进。
市规土委认为,《条例》施行十几年来,建立起了深圳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也有效地保障了深圳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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