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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1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内地居民结婚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结婚登记。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双人彩色合影。
婚姻登记证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为近6个月内拍摄;
——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提交双方合影照片3张,大小为2寸(宽5.3cm×高3.5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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