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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5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档案材料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的登记日期)。
①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②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④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
2、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港、澳、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
4、华侨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
5、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6、当事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档案复印件应当加盖查档专用章);
7、当事人应当提交的照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6个月内拍摄的双人红底合影证件彩照;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近6个月内拍摄的单人红底证件彩照。
温馨提示
1、补领结婚证需双方一同到现场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补领时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
①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②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内有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的,可以不提供原件。
③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④ 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同一人。
2、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1、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也无相关证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明确表达本人婚姻意愿的;
2、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摆酒结婚、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3、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声明登记日期内的婚姻登记档案号连贯完整,但查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4、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离婚或丧偶的;
5、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
6、当事人在诉讼离婚生效后,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7、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依据当地法律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8、当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记已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要求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
9、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10、一方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11、同一对当事人重复办理的结婚登记(含同一当事人使用不同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12、其他不符合补发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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