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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 民政信息 > 婚姻登记管理信息
时间:2026-02-25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不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恢复婚姻关系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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