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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7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并且,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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