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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7来源: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序号 | 企业名称 | 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处罚决定时间 | 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 | 纳入理由 | 起始时间 | 到期时间 | 执法单位 |
1 | 深圳市赛诺模具有限公司 | 914403006803504687 |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湾路77号 | 2019-10-21 | 罚款 | 2019年8月10日15时20分许,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龙湾路77号的深圳市赛诺模具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赛诺模具有限公司违法将厂房屋顶部分翻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唐子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5”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10-31 | 2020-10-30 | 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
2 | 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 | 91440101455351990B | 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82号丽都大酒店九楼 | 2019-10-15 | 罚款 | 2019年7月7日,福海街道深圳国际会展中心C3馆负一层机电承包工程II标段消防电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经调查·,广州市东亚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人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区域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10-30 | 2020-10-29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
3 | 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 4403062016028901 |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后亭社区中亭中路宝亭锦园 | 2019-10-15 | 罚款 | 2019年4月4日,燕罗街道西部城建海王福馨雅苑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区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脚手架搭设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区域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认真教育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10-30 | 2020-10-29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
4 | 深圳市西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91440300792554756W | 星海名城社区振业国际商务中心22层2201;22层 | 2019-10-15 | 罚款 | 2019年4月4日,燕罗街道西部城建海王福馨雅苑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西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事故项目施工劳务内容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杨丹磊个体施工队;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区域临边防护缺失、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对脚手架搭设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区域安全措施的落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10-30 | 2020-10-29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
5 |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 913201001348910996 | 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 2019-10-17 | 罚款 | 2019年6月29日,福海街道深圳国际会展中心(一期)项目工地C5馆负一楼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督促工人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与《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2015项:“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2万元罚款” 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10-29 | 2020-10-28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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