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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1-20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前,《深圳市崇德物流有限公司“9.2”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20年1月20日
2019年9月2日,在南山区招商街道港湾大道中集产城太子湾项目工地门口路段发生一起致二人死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属于深圳市崇德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南山交警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位置附近设施设备及周边情况如下:
事故现场位于南山区招商街道港湾大道东往西方向,中集产城太子湾项目工地门口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普通的平直道路,路面完好、潮湿路面,单向两车道、路宽7.60米,天气情况为雨天,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控制,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深圳市崇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物流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丽湾公寓B70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装卸、普通货运、集装箱运输等。
(三)肇事车辆情况
粤BEC717号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深圳市崇德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丽湾公寓B702,使用性质:货运,该车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交强险凭证:10560003900237977538,交强险有效期: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3日,商业险凭证号:10580003900664160968,保险有效期:2019年4月26日至2020年4月25日,第三者责任险150万元人民币。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 2017年4月,该车年审有效期至2020年4月。近三年来,有五十三宗交通违法记录,其中一宗未处理,该车事发前无其它需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粤B765X3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钟某文,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37号龙城新苑旁,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3月15日。
(四)当事人情况
陈某兴,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准驾车型:A2,户籍登记地址:湖南省平江县三墩乡秦坊村124号,现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百花村富民大道裕民二期B单元304房,系粤BEC7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无伤害。
钟某文,男,汉族,准驾车型:C1,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黄福村明经第,现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湾厦新村四巷15号403,系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现场死亡,生前在南山区从事汽车租赁、销售工作。经检测,钟某文心脏血抽检结果为97.67mg/mL,属于醉酒驾驶。
赖某辉,男,汉族, 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黄福村排里,现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荔山工业园22栋106房, 系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位乘客,现场死亡,生前在南山区从事物流理货员工作。
(五)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者钟某文,男,24岁,广东五华人;死者赖某辉,男,25岁,广东五华人。钟某文驾驶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送赖某辉回其住所,途经港湾大道时发生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
2019年9月2日1时30分左右,钟某文驾驶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赖某辉,沿南山区招商街道港湾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中集产城太子湾项目工地门口路段时,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车顶部位与陈某兴驾驶的粤BEC7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WX8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所牵引的不可解体货物(旋挖机钻杆)尾部超长部位发生碰撞,造成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钻杆受损及该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两人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南山交警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排查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隐患。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钟某文醉酒后(心脏血抽检结果为97.67mg/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粤BEC7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陈某兴(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0mg/100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未悬挂明显标志且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间接原因
崇德物流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场所,无安全制度,无车辆动态管理,无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粤B765X3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钟某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2)粤BEC7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陈某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未悬挂明显标志且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南山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对涉事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意见
经交警深度调查,崇德物流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场所,无安全制度,无车辆动态管理,无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存在安全管理漏洞。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成崇德物流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对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做好超速、超载、酒驾等违章驾驶行为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筑牢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南山交警大队要通过“两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加强夜间巡控力度,加大夜间酒驾查处力度,对重点车辆夜间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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