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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前,《西丽街道丽康路“8.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9年11月19日
西丽街道丽康路“8.1”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1日17时35分左右,在南山区西丽街道丽康路大磡二村入村口路段,深圳即刻达物流运营有限公司所属粤BDB7132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南山交警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位置附近设施设备及周边情况如下:
事故现场位于南山区西丽街道丽康路大磡二村入村口路段,道路为机动车道、普通的一般弯下坡道路,路面完好,路面湿滑,单向路宽4米,照明条件为白天,雨天,事发路段限速30公里每小时,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路段,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深圳即刻达物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即刻达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包装服务;货运代理;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许可经营项目是:道路货物运输;仓储服务。至事发前该公司实际拥有车辆16台,最近三年的交通违法共有21宗,截止至2019年8月1日,该公司车辆的所有违章还有15宗未处理;近三年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截止至2019年8月1日,该公司的16台车有两台车分别是粤BDB1177、粤BD80860未年审。
(三)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粤BDB7132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即刻达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该车已购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交强险凭证号:0219830122060332000121,交强险有效期: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商业险凭证号:0219830122060360000225,保险有效期为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该车注册日期为2017年12月30日,该车年审有效期至2019年12月。近三年来,该车有五宗交通违法记录,该车事发前无其它需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肇事车辆驾驶员为黄某辉,男,23岁,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现住址:深圳市龙华区。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2月2日,驾驶证有效期为2018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2日。驾驶员近三年共有1次交通违法行为,现记分周期累计积分0分,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状态正常,近三年有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五)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晏某凤,女,30岁,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生前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磡村,事发时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
2019年8月1日17时35分左右,黄某辉驾驶粤BDB713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南山区西丽街道丽康路压实线变更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大磡二村入村口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至该路段左转经人行横道横过丽康路由晏某凤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右侧车身及晏某凤身体发生碰撞,后晏某凤被送往南山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山交警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排查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隐患。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黄某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辆行驶速度(限速30km/h,实际速度为37km/h至41km/h)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
(2)晏某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二)间接原因
即刻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均有落实及定期开展培训,但该公司对车辆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未持续跟踪管理,导致车辆未处于被监控状态,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安全管理存在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黄某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车辆行驶速度(限速30km/h,实际速度为37km/h-41km/h)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黄某辉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南山交警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2)晏某凤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号牌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且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晏某凤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经交警深度调查,即刻达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均有落实及定期开展培训,但该公司对车辆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未持续跟踪管理,导致车辆未处于被监控状态,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成即刻达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做好超速、超载、酒驾等违章驾驶行为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南山区道路货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筑牢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南山交警大队要通过“两宣传”活动,加强驾驶非机动车出行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梳理现场道路交通设施,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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