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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日前,《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9年11月19日
南头街道常兴路“7.24”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7月24日15时左右,在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家乐福路段,惠州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所属粤LD0906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南山交警大队、区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位置附近设施设备及周边情况如下:
事故现场位于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道路为机动车道、普通平直道路,路面为完好干燥路面,单向路宽5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事发路段限速最高50公里每小时。
(二)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为惠州京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京桔汽车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惠州市河南岸14号小区汽车大市场内15号之一(2层),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该公司名下登记机动车数为16台,经核查:该公司名下16台机动车在近三年共有46宗交通违法记录,违法三次以上的车辆有6台,其中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13宗,在事发前无其他需要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肇事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为粤LD0906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惠州京桔汽车公司,登记地址:惠州市小金口镇小罗线路98号,该车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交强险凭证号10457083900628911649,商业险凭证号10457083900647421321,保险有效期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7日,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该车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该车年审有效期至2019年6月。该车近三年未有交通违法记录,该车事发前无其它需交警部门认定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肇事车辆驾驶员徐某,男,29岁,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准驾车型:C1,驾驶证档案编号:441300916542,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系粤LD0906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为2011年7月13日,驾驶证有效期为2017年7月13日至2027年7月13日。近三年来,有2宗交通违法记录,现记分周期累计积分0分,无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记录。经抽取血液检验,已排除酒驾,毒驾行为。
(五)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范某姣,女,汉族,49岁,湖北省洪湖市人,事发时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系南山区赛格电子市场保洁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
2019年7月24日上午,徐某接到滴滴单,随即驾驶粤LD0906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由惠州富力酒店送乘客到深圳市南山区阳光棕榈园,随后准备返回惠州。15时左右,其驾车沿南山区南头街道常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家乐福路段时,车头与同方向行驶、由范某姣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范某姣现场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事故发生后,南山交警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排查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隐患。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前方道路的交通情况,对应当发生的情况,未及时发现,疏忽大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惠州京桔汽车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均有落实及定期开展培训,但该公司对车辆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未持续跟踪管理,导致车辆未处于被监控状态,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安全管理存在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前方道路的交通情况,对应当发生的情况,未及时发现,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建议由南山交警大队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经交警深度调查,惠州京桔汽车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签到表均有落实及定期开展培训,但该公司对车辆安装、使用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未持续跟踪管理,导致车辆未处于被监控状态,存在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惠州市惠城区交通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成惠州京桔汽车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做好超速、超载、酒驾等违章驾驶行为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市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网约车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筑牢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南山交警大队要通过“两宣传”活动,加强驾驶非机动车出行交通安全意识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梳理现场道路交通设施,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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