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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6.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8-23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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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6.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9年8月23日

  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6.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27日9时30分左右,在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一标段工地A栋南立面45层,施工单位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进行脚手架拆除准备工作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2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质安总站、区总工会、南山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天鹅湖花园三期一标段工地A栋南侧地面。事发时,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架子工在工地A栋南立面45层进行脚手架拆除准备工作,该公司钢结构班组施工人员在工地A栋南侧地面切割钢结构。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天鹅湖花园(三期)施工总承包工程(一标段),工程价款约为66426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约为154847平方米(两栋51层塔楼,建筑高度为169.45米)。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城公司)。

  施工单位: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兴一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45563684C,住所:泰兴市济川南路87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尹某阳。经营范围:建筑、市政公用、钢结构、安装、装修、装饰工程及园林建造施工等。

  监理单位:深圳市侨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建监理公司)。

  经查,华侨城公司与泰兴一建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建筑节能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室外工程等,合同工期542天。该项目于2018年5月18日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在天鹅湖花园三期一标段A栋南侧地面,A栋南侧45层脚手架外架上放置了一些钢管,外立面有部分安全密目网破损,南侧地面设置有警戒区域,警戒区域内放置有两个施工电梯笼、配重、事发钢管和一些钢结构。(如图一、图二、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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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工地A栋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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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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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45层脚手架外架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6月27日7时30分左右,工地脚手架班组工人余某荣、钟某双和王某兵3人乘电梯上至A栋45层,对楼层内的钢管、模版、扣件等材料进行清理后,搬运到45层南立面脚手架外架上,等待塔吊将这些材料吊运到地面指定地点,计划等吊运完之后再拆除该层南立面的脚手架。9时左右,钢结构班组工人曾某武和陈某忠因45层脚手架拆除工作还未开始,冒然进入地面警戒区域内的钢结构存放区,开始切割钢结构。9时30分左右,曾某武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发现在其身后给钢结构画线的陈某忠被钢管击中,倒在地上,安全帽被击飞,头部大量出血。曾某武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呼喊工友。工友赶到后一起将陈某忠抬至工地大门口等救护车。之后,陈某忠被120救护车送往深圳市华侨城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南山公安分局刑侦人员调查及法医鉴定,陈某忠死亡原因

  为颅脑损伤,排除他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某忠,男,33岁,湖南人,系泰兴一建公司的劳务工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92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

  (1)陈某忠安全意识淡薄,在设置有警戒区域的情况下,冒然进入警戒区域内从事钢结构切割作业。

  (2)工人违规将钢管放置在脚手架外架上,且个别脚手架扣件和安全密目网存在损坏的情况,导致1根钢管从脚手架外架坠落地面。

  2、间接原因

  泰兴一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钢结构班组施工人员进入警戒区域内从事钢结构切割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脚手架外架上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3)泰兴一建公司项目经理周某九,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泰兴一建公司安全主任白某春、分管安全生产的泰兴一建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庆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陈某忠安全意识淡薄,在设置有警戒区域的情况下,冒然进入警戒区域内从事钢结构切割作业,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泰兴一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部门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泰兴一建公司项目经理周某九,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部门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侨建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泰兴一建公司安全主任白某春、分管安全生产的泰兴一建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庆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规定进行处理。

  (三)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调查意见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政府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泰兴一建公司:1、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梳理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侨建监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危险性

  较大的工序,要和施工人员同步上下班,全程监管,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加大监理力度,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三)华侨城公司要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将事故信息通报至公司各在建工地,防止公司其他在建工地发生类似事故。

  (四)建议市住建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其批准的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频次和范围,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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