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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丽街道创智云城一期“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8-23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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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西丽街道创智云城一期“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9年8月23日

  西丽街道创智云城一期“6.12”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6月12日下午17时05分左右,在南山区西丽街道创智云城一期在建工地C栋30层电梯前厅,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到天花板内维修灯槽时(工地已接通正式用电),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质安总站、区总工会、南山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专家协助开展技术调查分析,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智云城一期在建工地C栋30层电梯前厅。事发时,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在天花板内维修灯槽。

  (二)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创智云城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片区留仙大道与创科路交汇处,建设用地面积:32143.5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4852.13平方米,工程价款:8.5098651578亿元人民币,该工程由七座高层建筑组成。

  (三)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特发公司)。

  监理单位: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34793587E,住所: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68号,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经营范围: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工业、公用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电子工程,建筑预应力专项工程,园林、庭院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实业投资。建筑与土木工程项目的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消防工程、环境工程、供热与空调工程、空气净化及生物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技术及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工程监理。

  2016年10月19日,特发公司与华建公司签订《创智云城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华建公司承担创智云城项目一期承包工程施工。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项目处于工程收尾阶段,正式用电已接通,发生漏电的线路为正式用电回路。事故现场天花板有一个供维修或安装人员进出的井口,井口下放置一个人字木梯。电梯井侧有一个配电间,电梯前厅安装在天花板上照明及其它用电从此处引出。天花板里面有胶钳、剥线钳、螺丝刀、照明电筒、未接线电子整流器、电工胶布等。混凝土顶板与天花板之间有1米空间,有已经安装好的金属通风槽和用来吊天花板金属构件、消防水管、金属套线管等可导电金属物。一穿电线软管引出三条有接驳的导线,其中一条蓝色导线裸露,另一绿色导线在接头处烧断裸露,烧断一段掉在天花板上。绿色导线电烧坏点靠近一条拉杆位置,拉杆中段有明显电气短路烧伤痕迹。另一条黄绿双色线未见有裸露点。经测量,绿色导线接头烧断处裸露点,对地或N线交流电压值232V。(如图一、图二、图三)

图一  事故现场

图一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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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天花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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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触电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经调查,2019年6月12日下午13时左右,工地普工李某平和木工李某峰开始在工地C栋30层进行作业,李某平负责接弱电灯带,李某峰负责维修校正灯槽。17点05分左右,李某平发现电梯前厅天花板吊顶的灯槽有问题,李某峰用木梯从检修口爬进天花板里面进行维修。过了几分钟,李某平呼叫李某峰,李某峰没有回应,李某平赶紧爬上梯子,看见李某峰趴在吊顶上,其身上有一根电线。李某平先用工具将李某峰身上的电线移开,接着打电话给工友李某刚,两人一起将李某峰抬下来,对其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现场有工友拨打了120和110,120到达现场后,对李某峰进行了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南山公安分局刑侦人员调查及法医鉴定,李某峰死亡原因为电击死亡,排除他杀。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某峰,男,41岁,河北人,系华建公司劳务队工人。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李某峰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带电的环境中作业。其在天花板上维修灯槽时,触及带电金属物(绿色带电导线与天花板拉杆螺纹接触绝缘破损,造成绿色带电导线与金属拉杆短路接触,使事发拉杆与其有电气连接金属物带电),同时身体其它部位与其它不带电金属物体或N线裸露点接触,使人体有交流232V电位差。

  2、间接原因

  华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发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3)华建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华建公司安全主任钱某俊、分管安全生产的华建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胡某兵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李某峰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带电的环境中作业,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华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部门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2、华建公司项目经理陈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并由市住建部门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华建公司安全主任钱某俊、分管安全生产的华建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胡某兵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市住建部门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严厉惩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7〕11号)规定进行处理。

  (三)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调查意见

  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政府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华建公司:1、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梳理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二)监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工序,要和施工人员同步上下班,全程监管,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加大监理力度,及时发现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

  (三)特发公司要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将事故信息通报至公司各在建工地,防止公司其他在建工地发生类似事故。

  (四)建议市住建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其批准的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频次和范围,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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