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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港运发物流有限公司“4.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7-10来源:南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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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深圳市港运发物流有限公司“4.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9年7月10日

  2019年4月8日4时22分,在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山隧道北行转南坪快速路东行匝道,深圳市港运发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弯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领导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龙华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过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山隧道北行转南坪快速路东行匝道转弯处,事发时深圳市港运发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塘朗山隧道至南坪快速路东行匝道处转弯。

  (二)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位置附近设施设备及周边情况如下:

  事故现场位于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山隧道北行转南坪快速路东行匝道转弯处,道路为机动车道,路面干燥,照明条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交通信号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城市快速路匝道,限速30公里每小时,事故现场部分交通标线磨损严重,交通指示牌缺失。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深圳市港运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运发公司)。

  该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132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现有营运车辆共24辆。

  (四)肇事车辆情况

  1、肇事车辆: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港运发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1328;厂牌型号:解放牌;出厂日期:2011年03月26日,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深002966838,审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综合性能检测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检测机构为深圳市运实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19年7月;车辆保险情况: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凭证号分别为:PDZA201844030000424859,PDAA201844030000432989,驾驶人保险金额:20万元;车辆违章情况:近三年共发生交通违法10宗,均已处理完毕;损坏情况:事故造成其一般损坏。

  2、肇事车辆:粤BZB64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港运发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1328;厂牌型号:明威牌;出厂日期:2011年04月19日,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使用性质:货运;道路运输证号:深002966853,审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车辆情况:车辆正常;损坏情况:事故造成其一般损坏;超载情况:超载52%。

  (五)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肇事驾驶员王某,男,59岁,汉族,出生日期:1960年06月01日,户籍地址:吉林省桦甸市,系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初次领证日期:1984年10月18日,具备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编号:2200852061,有效期至2020年6月),事故造成其当场死亡。

  (六)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男,59岁,吉林省人。

  (七)鉴定情况

  1、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王某血液检材中未检测出乙醇成分。

  2、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检测:王某血液检材中未检出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

  3、王某死亡原因及性质(尸表检验)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4、对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ZB6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车速为51km/h--59.6km/h。

  5、对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静态检验鉴定: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转向系未检见安全隐患;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未检见安全隐患;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系未检见安全隐患;4、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照明信号装置不具备鉴定条件。

  6、粤BZB6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静态检验鉴定:粤BZB6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动系未检见安全隐患;粤BZB6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粤BZB6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照明信号装置不具备鉴定条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9年04月08日3时48分,王某驾驶粤BFY60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ZB64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深圳市宝安区大铲湾码头装载集装箱后,准备送往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深圳市金阳光印刷有限公司。4时22分,王某驾车途经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山隧道行驶至南坪快速路东行匝道处转弯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桃源街道和龙华交警大队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并排查事故现场及周边交通隐患。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王某驾驶经鉴定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且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港运发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存在问题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经调查,港运发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

  (三)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王某驾驶经鉴定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且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转弯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流程对港运发公司开展执法调查并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约谈,调查发现港运发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考核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对港运发公司安全隐患合计处人民币11万元罚款及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责令港运发公司向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行业范围通报批评。责令港运发公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

  (三)政府相关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的调查意见

  在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政府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成港运发公司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整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做好超速、超载、酒驾等违章驾驶行为相关的事故警示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对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等进行全面梳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南山区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筑牢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思想防线,打牢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要建立道路交通运营企业监管联络机制,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龙华交警大队、区安委办要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定期通报运营企业道路交通违法情况,发生一般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立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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