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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街道深圳大学学生宿舍 “9.14”工人搬运维修材料被砸致死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6-11-28来源:南山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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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粤海街道深圳大学学生宿舍 “9.14”工人搬运维修材料被砸致死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6年9月14日17时左右,在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大学南校区学生宿舍4栋1楼2号电梯间门厅,发生一起工人搬运维修材料被砸致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曾湃同志(时任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9.14”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大学南校区学生宿舍4栋2号电梯间门厅,事发时工人正在搬运维修宿舍洗手间用的装饰板。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工程概况

  深圳大学通过招标将南校区学生宿舍洗手间维修工程发包给深圳市楷信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楷信达公司)。为满足施工所需材料,楷信达公司与深圳市泰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雅公司)签订了装饰板购销合同,约定由泰雅公司负责送货到施工现场,由于泰雅公司没有专门的搬运工人,于是通过别人介绍泰雅公司就将装饰板运送的劳务活临时包给了邱某峰和蔡某锋两位社会上的散杂工,口头约定搬运费约8490元人民币。

  (三)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蔡某锋,男,出生日期1992年8月27日,江西人,属于社会上的散杂工。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5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9月14日17时左右,在深圳大学南校区学生宿舍4栋2号电梯间门厅,邱某峰和蔡某锋准备把运送过来的10多张装饰板(每张板重约30公斤)送到楼上,正在他们陆续将装饰板搬放到一辆自制的小推车的过程中,装饰板突然倒了下来,把蔡某锋压在下面,现场人员见状大声呼救并一起抬开装饰板,有人打了120急救,后救护车把伤者送到医院抢救,但蔡某锋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楷信达公司及时向粤海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经公安部门调查,蔡某锋的死亡排除他杀。经南山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蔡某锋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

  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为深圳大学南校区学生宿舍4栋2号电梯间门厅,事发地点有一辆自制手推车和一堆装饰板,其中一块装饰板已砸成几段并有血迹。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蔡某锋安全意识淡薄,在使用自制手推车搬运装饰板时操作不规范,造成装饰板在手推车上失去平衡倾倒,本人被倾倒的装饰板压到头部导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

  泰雅公司将装饰板的运送劳务发包给未接受过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邱某峰和蔡某锋两位社会散杂工,导致搬运作业过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死者蔡某锋,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泰雅公司将运送装饰板的劳务活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措施

  责成泰雅公司: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公司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梳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南山区政府“9.14”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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