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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4来源:南山区安监局
日前,《桃源街道众冠时代广场建筑工地“8.6”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6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在南山区桃源街道众冠时代广场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曾湃同志任组长,区安监局、区住建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8.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桃源街道众冠时代广场建筑工地B栋塔楼38层,事发时正在进行外爬架拆除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工程建设单位为是深圳市众冠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总包单位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建设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118号建设集团大厦。法定代表人:夏某夫。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投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
外爬架专业分包单位为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辰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17号华乐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沈某晏。经营范围:施工机器人、升降式脚手架、铝合金模板、高支模、升降物料平台、爬模、施工新设备、软件的技术研发及相关的技术服务、销售、出租、安装;建筑施工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建筑质量安全咨询服务(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自有物业租赁;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工程监理单位为深圳市启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光监理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2905室。法定代表人:吴某伦。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工程招标代理。
2015年10月15日,深圳市建设公司与特辰公司签订了《众冠时代广场A、B栋塔楼外爬架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特辰公司承担众冠时代广场A、B栋塔楼外爬架施工工程,包括外爬架的设计、报批、搭设、安装、维修、拆除和清理工作。
(三)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邓某扬,男,出生日期1981年10月13日,广东人,是特辰公司的工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5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8月6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架子工张某尚和邓某扬被安排在工地B塔38层进行外爬架拆除作业。当时张某尚在东南角作业,邓某扬在西南角作业,邓某扬在松开安全带准备变换作业位置时突然连同他站立的围板(该围板紧固螺栓已经拆除,处于松动状态)一起掉下去,张某尚看到后马上呼救并和其他工友赶到6楼平台,看到邓某扬躺在地上,现场有人打了120和110,工地派车把邓某扬送往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建设公司及时向桃源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经公安部门调查,邓某扬的死亡排除他杀,其死亡原因符合高坠。
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为南山区桃源街道众冠时代广场建筑工地B栋塔楼38层。东、南、北面已完成爬架拆除作业,剩余西面爬架待拆除。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邓某扬安全意识淡薄,站立在处于松动状态的围板上并松开安全带,从而导致其发生高坠死亡。
(二)间接原因
爬架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1、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工人的不安全行为;2、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3、未设置专用、可靠的安全带系挂点,从而导致工人对安全带的系挂存在不规范和随意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邓某扬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中存在不安全行为,对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特辰公司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深圳市建设公司对分包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连带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特辰公司项目经理华某卫,未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深圳市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朱某仁,未认真落实对分包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建议由区住建局按照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给予深圳市建设公司、特辰公司和启光监理公司处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措施
责成深圳市建设公司和特辰公司:1、进一步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加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2、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公司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梳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南山区政府“8.6”事故调查组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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