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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5-04来源:南山区安监局
日前,《南山街道前海路2001号商业楼“1.22”墙体倒塌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区政府批复,现予公布。
2016年5月4日
2016年1月22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在南山街道前海路2001号商业楼一楼发生一起墙体倒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罗育德同志任组长,区安监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1.2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及物业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街道前海路2001号商业楼一楼中庭,事发时楼内正在进行旧装饰结构的拆除、清理作业。
发生事故的商业楼业主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城建),承租人为自然人湛某。2015年12月30日,西部城建与湛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6年,用途为住宿及餐饮。合同签订后,因要重新进行装修布局后进行工商注册,湛某即把对旧装饰结构拆除、清理的活发包给几名散工来做。
(二)死亡人员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熊某,男,53岁,重庆开县人,2016年1月7日来到前海路2001号商业楼务工(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是负责楼内旧装饰结构的拆除、清理等。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15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经调查,2016年1月22日下午3点30分左右,熊某与几名工人在前海路2001号商业楼一楼中庭进行旧装饰结构拆除、清理时,熊某作业位置旁边的一堵墙体突然倒塌,将其压在地上,其他工人见状后立即过去把倒塌的墙体搬开,把熊某抬了出来并打了120电话急救,120急救人员到达后确认熊某已经死亡。后经南山公安局法医鉴定,熊某的死亡原因为挤压窒息致死。
现场勘查情况: 1、事故现场为前海路2001号商业楼一楼中庭(中庭即贯穿建筑多层的室内大厅),门口停放一辆无牌铲车,楼内正在进行装饰结构拆除;2、涉事区域堆积大量拆除的混砖、石膏墙板、条板等,倒塌的墙体为管道井墙体,呈90度直角,长约7米、宽约4米、高约7米,墙上露出4根聚乙烯塑料管道。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拆除作业过程中,管道井墙体始终处于松动的不安全状态,未先进行拆除或加固,导致工人的作业环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受到其他的外力扰动后倒塌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作业现场未按照相关拆除作业规范进行安全防护和作业顺序进行作业;2、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现场存在的隐患无知,未接受过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工人全凭经验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死者熊某,未接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佩戴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冒然进入不安全的环境进行作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物业承租人湛某,安全意识淡薄,将旧装饰结构的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措施
责成物业业主单位西部城建公司:进一步加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装修改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相关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对出租物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改。
南山区政府“1.22”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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