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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创意大厦7楼装修场地“8.6”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5-11-02来源:南山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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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6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在南山区南头街道创意大厦7楼装修场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常务副区长罗育德同志任组长,区安监局、南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8.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点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南山区南头街道创意大厦7楼装修作业现场,事发时正在进行装修作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装修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沃友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保利城花园三期写字楼2501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具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为:C244006842),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管理服务。

  工程建设(发包)单位为北京声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声物公司)。

  大众沃友公司和北京声物公司的关系:2015年5月15日,大众沃友公司和北京声物公司签订了《北京声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室内装饰施工合同》,北京声物公司委托大众沃友公司承担创意大厦六、七层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金额为142万元。

  (三)伤亡人员及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邹某,男,1981年9月22日生,四川人,是大众沃友公司临时雇佣的电工(未取得电工操作证)。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8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

  经调查,2014年8月6日下午,大众沃友公司装修现场的电工班长安排临时雇佣的电工黄某和邹某一起在创意大厦6楼天花板开灯孔。17点左右,灯孔开好后,按照现场负责人黄传某之前的要求,邹某接着去接6楼、7楼安全出口指示牌的电源线,6楼的线接好后,他就上了7楼。18点10分左右,黄某在6楼收拾好工具,准备等邹某一起下班,但一直没看到邹某下来,于是就上7楼去找他,在7楼电梯口黄某碰到北京声物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周某并告诉周某其正在找同事邹某,周某就叫黄某打邹某的手机,黄某打通邹某手机后发现没人接听,但听见有手机铃声在电梯口附近的天花板里面响,黄某透过天花板灯孔,看见手机在天花板里面亮着,邹某斜靠着在里面,一动不动。看到这种情况,周某一边叫黄某去关电闸一边打120,黄某关电闸后,跑到6楼叫了3个泥工上来,这时装修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传某也到了事发现场,他们一起砸开天花板,把邹某扶下来,黄传某和黄某给邹某做心脏复苏和人口呼吸。后来救护车过来把邹某送往南山医院抢救,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山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邹某死亡原因符合电击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众沃友公司及时向南头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经现场勘查:事故现场为南山创意大厦7楼装修作业现场。事发地点天花板检修口已经打开,下方有一高约2.5米的木人字梯;作业区域(死者发生事故区域)打开一个约1.5米*0.6米的救援口;在天花板与混凝土顶板之间有多组电源线,其中一根红色电线裸露;操作人员(死者)在操作时,天花板内温度较高,操作空间狭小,未有专人在旁边监护。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过调查以及深圳市金鼎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现场勘测报告:邹某安全意识淡薄,本人未取得电工操作证而从事电工作业,同时违反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处于通电状态的天花板上面进行电工作业,导致其本人触电死亡。

  (二)间接原因

  大众沃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1、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排没有电工操作证的邹某进行电工作业;2、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北京声物公司在工程管理上存在问题:1、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在装修工程开工前没有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未经许可即行施工;2、经调查,由于该公司想降低装修成本,自行采购灯具并由灯饰店电工负责安装,但是在灯具安装调试过程中未对装修现场的用电安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同时装修现场负责人周某(同时担任工程监理)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一)邹某安全意识淡薄,本人未取得电工操作证而从事电工作业,违反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处于通电状态的天花板上面进行电工作业,鉴于邹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大众沃友公司未认真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北京声物公司未认真履行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职责,工程未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即行施工,装修现场负责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大众沃友公司项目负责人黄传某,未认真落实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北京声物公司华南大区经理周某,未认真落实建设(发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措施

  责成大众沃友公司和北京声物公司:1、按照相关规定,完善相关工程报批手续;2、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3、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公司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认真梳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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