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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01来源:南山区民政局
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扶助金(以下统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区民政部门批准或者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区民政部门可以通过代理金融机构,在每月二十日前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指定的金融社保卡账户或者其他账户。
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截留、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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