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署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署实名举报工作,鼓励群众反映真实情况,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深圳市纪委处理群众署实名举报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署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详细住址、联系电话等方式,采用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以化名或冒用他人姓名进行举报的,不属于署实名举报的范畴。集体访不在本规定所指实名举报范围内。

  第三条 署实名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为署实名举报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        信访室对署名举报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核

  实、登记。

  第六条 属于区纪委(监察局)管辖范围的署实名举报,对来访者,告知受理。对来信等形式的举报,自收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并约谈了解详情,核实是否为署实名举报,经核实是署实名举报且属于区纪委(监察局)管辖范围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建议、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举报材料及时转交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第八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须真实、可查。要据实告知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违纪违法事实以及相关证据等。

  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的问题已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被受理的,应向信访室说明,以便归口办理。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条 对确定为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署实名举报,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处理:

  (一)   一般性问题,三十日内办结。

  (二)   较为复杂的问题,六十日内办结。

  (三)   特别复杂的,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案件检查部门规

  定的时限办理。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并向举报人说明。

  第十一条 对转基层纪(工)委办理的署实名举报,应及时将承办单位告知举报人。基层纪(工)委收到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转办的署实名举报,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办理,不得再转。

  第十二条 对区纪委(监察局)交办的要求报结果的署实名举报事项,基层纪(工)委作出处理后,应当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处理结果。区纪委(监察局)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基层纪(工)委应当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办结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由承办部门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听取举报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的予以采纳;对不合理的要求,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无理取闹的,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举报人在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时限内仍得不到答复时,可以向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提出质询,要求给予确切答复。

  第十五条 对信访问题的反馈,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六条 区纪委(监察局)对署实名举报人相关信息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由专人保管并负责办理。禁止将举报材料和有关举报人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及其他无关人员,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外宣传报道,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亲属关系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在受理举报、向举报人核实情况、对举报人反馈信息时,都要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九条 反馈办理结果时,只能告知举报人所反映问题的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不得将被举报人的个人隐私、组织研究处理的过程、证人、证言及调查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等泄露给举报人。

  第二十条 区纪委(监察局)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对象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举报人有权提出让有关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区纪委(监察局)作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依纪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举报事项。对信访举报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的,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举报事项和举报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不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督办的重要举报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情节较轻的,严肃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能视为诬告。

  第二十六条 承办部门在对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期间,举报人要积极配合调查,不重复信访,不越级上访或参与集体上访,不向无关人员和其他单位泄露有关举报情况。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凡是向区纪委(监察局)署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给予人民币500元至5000元以内的奖励。一案多人受处分的或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两种以上处分的,可以适当增加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二)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或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千分之五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联名或单位举报,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符合以上两款条件的,按照其中最高奖金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数人分别署实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起关键作用的举报者,按一案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经区纪委常委会批准,可超过本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重奖。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还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颁发奖励证书、通报表彰等形式奖励。

  第三十条 基层纪(工)委对署实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填写奖励审批表,报经区纪委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二条 奖励方式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

  第三十三条 受奖励的署实名举报人自接到区纪委(监察局)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来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奖励金纳入区纪委(监察局)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区纪委(监察局)转基层纪(工)委办理的署实名举报按照本规定执行;基层纪(工)委自行受理的署实名举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