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留言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或因工作时间等发生劳动争议,劳资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咨询。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可拨打12345、26665374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电话:26667278;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劳动大厦副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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