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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07来源: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出租屋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出租方需提供房产证等产权资料原件、身份证原件,承租方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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