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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住证应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18-12-04来源:南山区出租屋综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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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三章 第十九条规定: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登记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收全日制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直接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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