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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于仲裁时效中止?

时间:2021-09-27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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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项事由可以导致仲裁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以外,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或原因。只要某一理由足以构成权利人行使请求保护权利的障碍,就构成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实践中,权利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死亡而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权利人已向义务人提出申诉要求等待回复等,一般可以构成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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