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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能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吗?

时间:2020-11-23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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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按照这一规定,符合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的条件有三个:

  (1)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该法第七条规定为10人以上,同时这些人员是确定的;

  (2)多个劳动者有共同的请求;

  (3)推举的代表须是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中的一员,即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不是其他人。

  (4)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人的权利仅限于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即代表人只有程序上的权利。如果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必须经过全体被代表人同意,或者经被代表人事先明确授权。

  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各程序中,都可以采取推举代表人参加的方式。只是在不同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代表人的权利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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