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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时间:2020-08-10来源: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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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职工委托前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自然人作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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