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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5来源: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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