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16来源: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近亲属,一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存在某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即是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社会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等。(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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