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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8来源: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所谓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物质或者事实。证据是解决争议、裁决案件的关键和根据。对于经过质证、审查属实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庭必须予以采纳,以此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并据此作出裁决。这是“以事实为根据”和“实事求是”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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