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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1来源: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一)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者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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